【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内容与网上信息填报要求,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辐射安全与防护大纲和辐射监测等方面提出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填报和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信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要求。
4 总体要求
4.1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领适用于新建核技术利用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shou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适用于已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以下两种情形: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4.2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适用于已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4.3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适用于已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可提前至 6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许可证延续申请相关材料。
4.4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变更或注销适用于已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情况。
4.5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四个阶段,具体流程示例详见附录 A。
4.6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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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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