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结合核电发展的具体情况,规范核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修订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动力厂(征求意见稿)》(修订HJ808-2016),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任务、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冷反应堆发电、供汽供热的陆地固定式核动力厂(单堆堆芯热功率300MW以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类型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流出物 effluents
指核动力厂排入环境并可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的含放射性物质的气态流或液态流。流出物需在许可范围内排放,并应得到有效监控。
3.2 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ecolo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指为使在核动力厂建造或运行过程中所产生并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达到回收利用标准或排放要求所需的设备和装置,以及必要的流出物和环境监测设备。
3.3 配套工程(设施)associated projects (facilities)
指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各种服务性设施,如进厂道路和应急道路、环境实验室、大件码头、供电线路、水库、取排水工程及管线、冷却塔、海水淡化厂、供热管线等。
3.4 环境要素 environmental elements
指构成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各异而又服从总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成,也叫环境基质,通常是指大气、水、声、振动、生物、土壤、海洋、电磁、放射性等。
3.5 辐射环境影响 radiation environment impact
本标准中辐射环境影响是电离辐射环境影响的简称,指核动力厂排放的气态和液态放射性物质,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的电离辐射影响。
3.6 非放射性环境影响 non-radiological environment impact
指核动力厂对周围环境和公众造成的除辐射环境影响以外的影响,主要包括热排放、非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物、冷却塔盐雾及热羽排放、噪声、电磁等方面的影响。
3.7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ecolo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bjects
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
3.8 人口集中地区 population accumulation area
指规划限制区内人口居住和通行密度较高、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如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办公密集地区、商业中心区、旅游点、养老院等,在划分时应考虑自然地形、人工设施等的有效阻隔。
3.9 环境累积影响 cumulative environmental impact
指一种活动对某一区域环境所造成影响的长期累积后果。
3.10 区域叠加影响 regional additive impact
指在一段时间内,当一种活动的影响与已有及规划的其他活动对同一区域的环境影响叠加时,各种活动共同作用造成环境影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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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核动力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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