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近日,生态环境部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煤化工气化渣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化工气化渣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产生的煤化工气化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等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也适用于历史遗留煤化工气化渣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4 总体要求
4.1 气化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过程,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4.2 贮存、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泌出液、渗滤液收集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满足相应的间接排放要求,向环境水体排放的应满足 GB 8978 等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回填作业结束且不再承担新的回填任务或填埋封场完成后,应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过程应满足 TD/T 1036 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应满足GB36600的要求;用作农用地的,应满足 GB 15618 的要求。
4.4 气化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回填和充填、利用和填埋过程涉及的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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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气化渣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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