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仪器仪表网 政策标准】为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中试建设项目是指为实现把处于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开展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中试基地(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为多个中试建设项目开展试验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包括建设中试厂房、污染防治设施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本通知适用于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中试建设项目和基地(平台),项目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十至四十大类。
二、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一)分类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中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原辅材料、试验品种、试验能力、试验工艺发生变化,或依托已批复中试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新的中试试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或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1 吨,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 0.01 吨,
现有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满足变化后环境管理要求的,无需重新开展环评。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在现有工业化生产排污单位厂区内实施的中试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环境风险未超过该排污单位已取得的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且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无需开展环评工作。不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不产生危险废物,且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中试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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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中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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