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网 政策标准】近日,为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建设安装、运行管理、运行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其他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标准发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 组成和功能
4.1 CEMS 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传输单元(数采仪)等组成。CEMS 结构组成、功能等应符合 HJ 76 要求。
4.2 氮氧化物监测单元应同时具备监测废气中的 NO 和 NO2的功能;NO2可直接测量或通过转化炉转化为 NO 后一并测量;对于燃气轮机装置、富氧燃烧工艺、硝酸、硝酸盐、氮肥、己二胺、己二酸生产或采用氧化法脱硝工艺的排放源,NO2应直接测量。
4.3 对于不需要进行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的监测点位可不安装氧气CEMS。
4.4 CEMS 安装选型资料参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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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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